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
(新环监发〔2011〕40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药制造企业环境监管,严历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切实解决医药制造企业废气扰民等环境污染问题,督促医药制造企业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按照环保部《关于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750号)要求,现将我区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部署和要求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我区医药制造企业,重点以发酵类、化学合成类为主,摸清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项目、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促进医药制造企业健康发展,改善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时间和安排(2011年7月至9月30日)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7月至8月25日)
各地对照医药制造企业环保工作要求和本次专项环境执法检查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找环保问题并尽快整改,并于2011年8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报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二)现场检查阶段(2011年8月25日至9月15日)
自治区环保厅将联合有关单位对我区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抽查。
(三)汇报总结阶段(2011年9月30日)
各地州市环保局将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和《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一)、《医药制造企业专项检查企业情况明细表》(附件二)于2011年9月30日前通过2011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报国家环保部,并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
三、检查主要内容
(一)医药制造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
(二)医药制造企业废水、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情况;
(三)医药制造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四)医药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