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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举办环境政策与法制岗位培训(新疆)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举办环境政策与法制岗位培训(新疆)班的通知
(新环法发〔2011〕4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法制办,各地、州、市环保局、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议和环保系统对口援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区法制岗位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2011年度环保部业务培训计划安排和《举办第二十一期、第二十二期环境政策与法制岗位培训(新疆)班的通知》(环办函〔2011〕905号),环保部定于2011年9月举办两期环境政策与法制岗位培训(新疆)班。届时国家环保部杨朝飞总工、李庆瑞司长、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牛晓萍等专家和领导将出席开班仪式并给学员授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第二十一期:2011年9月3-9日。(3日报到,9日返程)

  第二十二期:拟定2011年9月16日-22日

  二、培训地点

  第二十一期:国环北戴河环境技术交流中心。

  第二十二期:在新疆举办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三、培训内容

  (一)环境形势与环境经济政策讲座(结合宏观战略)。

  (二)环保立法专题讲座。(结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新法介绍、相关执法解释)

  (三)环保行政处罚专题讲座(结合案例)。

  (四)环境现场执法专题讲座(结合案例)。

  (五)行政复议专题讲座(结合案例)。

  (六)行政应诉实务专题讲座(结合案例)。

  (七)环境污染损害评估专题讲座(结合案例)。

  (八)污染防治的有关热点与重点问题。

  (九)新疆环境保护形势与任务(新疆环保厅厅领导讲授)

  根据《关于开展全国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环发〔2001〕176号)的要求,环保部人事司将会同政法司对参加岗位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核发环境保护部环境法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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