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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学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向学校公安(保卫)机构申报审查,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工程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不得变更。

  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条 学校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启动《学校消防灭火救援预案》,现场最高职位的干部为总指挥,教室在场的任课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应立即拨打“119”电话报警,并组织撤离疏散;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直接参加灭火工作。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下属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考评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与表彰奖励。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与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教育管理中作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及时组织或积极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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