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现将《佛山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
佛山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各类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学校目标责任管理体系。
第二章 消防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层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层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各司其职。学校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层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