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系统旁路挡板封签工作情况的通报
(新环总量发〔2011〕5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环保部《关于实施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以及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实施全口径管理的有关精神,现就我区2011年第三季度开展燃煤电厂(含自备电)脱硫设施旁路挡板封签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的脱硫设施旁路挡板未进行铅封工作
乌鲁木齐石化热电厂、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事业部、神华新疆米东煤矸石热电厂等企业的脱硫设施旁路挡板未进行封签。
(二)对部分企业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不力
部分企业脱硫系统不稳定、投运率不足,超标、超总量排放,经常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或备案擅自开启脱硫系统旁路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查处。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脱硫设施旁路挡板封签工作是重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国家进行“全口径”核查核算时对旁路挡板未进行封签的脱硫设施不予核算污染物的削减量。因此对燃煤电厂(含自备电厂)已经投运的脱硫设施必须实施旁路挡板封签。各地可根据情况,对重点排放行业、大户的污染治理设施旁路实施封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