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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佛山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市政府《关于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意见》(佛府〔2004〕79号),为促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范围、对象

  佛山市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融资的企业,纳入奖励范围。

  奖励金给予企业参与上市融资工作的相关人员,具体由企业进行分配。

  二、奖励标准

  (一)完成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奖励10万元。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融资额(减除发行费用,下同)低于2亿元的(外币融资按国家当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下同),奖励30万元;融资额在2-4亿元之间的,奖励50万元;融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80万元。

  (三)已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成功融资,融资额低于2亿元的,奖励20万元;融资额在2-4亿元之间的,奖励40万元;融资额在4亿元以上的,奖励60万元。

  (四)通过“买壳”,且将工商注册地迁入佛山市的企业,给予30-60万元的奖励,具体由市政府审定。

  三、奖励金来源

  奖励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

  四、奖励金核准、申领程序

  奖励金由企业提出申请,区企业上市管理部门初审后,经区政府报市政府核准。

  奖励金经市政府核准后,市财政部门将属市财政承担部分划入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将市、区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统一拨付给企业。

  五、为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制定对本区企业的奖励规定。本细则实施后,各区原已制定的对本区企业上市融资的奖励规定是否进行调整,由各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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