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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制定佛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制定佛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制定佛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统一制定的抚恤补助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制定佛山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进一步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提高优抚保障水平,巩固和发展我市双拥模范城的成果,现提出制定全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不断规范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有关意见如下:
  一、抚恤补助标准分成两档,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为一档,高明区、三水区为二档。孤老优抚对象比同类对象标准高30%。
  二、2006年,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等五类对象,每月抚恤补助标准,一档的分别为640元、590元、510元、480元、400元,二档的分别为600元、550元、470元、440元、350元(见附表)。
  三、部分对象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四、新的抚恤补助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经费按“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自行解决。
  五、从明年起,市民政局将根据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全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增长幅度,向各区下达当年的抚恤补助标准,各区应统一从当年7月起,调整提高各类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附件:
  佛山市2006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别

区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

遗属

在乡老复员

军人

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老”

人员

一档

640

590

510

480

400

二档

600

550

470

440

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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