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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各村(居)要根据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的需要,设置1~3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和村(居)安监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广东省或佛山市安全生产监察员资格。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资金、装备投入,保障执法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镇安监办(安全监察中队)工作经费独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监管装备的配置、补充与更新,保证镇(街道)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正常、高效开展:

  (一)镇(街道)安监办(安全监察中队)要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地,并配备与建设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相适应的硬件设备;

  (二)配备一台以上的安全生产监察用车,并统一喷涂“安全生产监察用车”标识,车内可携带必备的现场监察、检测设备,该监察车纳入各区、镇特殊用车管理;

  (三)配备高精度电子万用表、数字温湿度计等便携式监管监测设备,配备安全帽、防护服、防护鞋、防毒面具等个体防护设备;

  (四)配备照相机、摄录机等安全监察调查取证设备和投影仪等分析演示设备。

  三、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重点和安监人员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镇(街道)安监办或安全监察中队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村(居)安监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在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危险程度,采用日查、周巡和月检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督、监察,并将发现的情况记录在案。

  (一)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

  2、各类人员密集的生产经营场所;

  3、建筑施工场所

  4、非煤矿山(采石场);

  5、有毒有害的生产作业场所;

  6、其他事故多发单位。

  (二)安监人员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督促、协助隐患单位整改;

  3、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认真做好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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