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三)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安监联合专责组,现场取证界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协调消防、供水、供电、工商等部门配合整治工作;
(四)掌握全区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研究部署查处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方案,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要及时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牵头成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执法处罚;
(四)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五)根据政府的行政指令,及时依法有序组织拆除违法建设项目;
(六)负责统计、上报有关违法建设情况,每月定期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同时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整理后抄送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各区分局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非法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制止和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区规划分局依法按时审批各类建设工程,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对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拆除违法建设项目过程中,加强对拆除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区安监局按照分级处理原则,负责查处因违法建设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