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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环保、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处理,人人平等。

二、权责界定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立即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做好区、镇组织的拆除违法建设项目工作。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镇、街道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二)镇、街道必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的报告,要及时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止建设为止;

  (三)对违法建设,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所属区政府报告当月违法建设的情况,并抄送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规划分局对各村申报的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材料报区政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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