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佛山市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又未经批准续期使用手续的建设等。
第四条 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