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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决定是否对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
  (二)审议调查报告;
  (三)拟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四)向有关机关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情况。
  第四十一条 作出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具体行政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过错责任:
  (一)发布规范性文件和制定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撤销或责令改正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后果或导致国家赔偿的;
  (五)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行为或者有失公正,要求调查处理的;
  (六)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七)上级机关要求予以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接到投诉、检举、控告事项后,应及时审查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有无事实依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实名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安排人员调查核实,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有关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或认为不便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投诉、检举、控告的,可直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受理。
  监察机关接到投诉、检举、控告后,应当责成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及时处理或者直接受理。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投诉、检举、控告,应当由同级监察机关直接办理。
  第四十四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发现行政过错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行政过错被调查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行政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承办人员与该行政过错行为或其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行政过错行为被调查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有权要求该承办人员回避。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应当在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对实名控告人、检举人和投诉人的,应当向其告知处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上级机关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应由下级机关处理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对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处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存在行政过错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四十八条 被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可以依法提起申诉和控告。
  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该处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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