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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影响行政效能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
  (七)有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开具合法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为的;
  (八)违反规定将应由行政机关负责的公务交给下属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办理并进行收费的;
  (九)隐瞒、截留、挪用、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征收款物的;
  (十)对征收款违规批准减、免、退,或应予减、免、退而不予减、免、退的;
  (十一)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的行为。
  前款所指称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包括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行为。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无正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三)对应当实施的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实施的;
  (四)不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
  (六)损害被检查人合法权益,蛮横无礼、故意刁难、随意扣押财物,或者借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依法制止和纠正的;
  (八)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规定重复检查的;
  (九)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应当移交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而不移交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将处罚权委托给无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对受委托组织疏于监管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符合听证条件,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未告知,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处罚的;
  (六)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单据的;
  (七)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八)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九)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使用、丢失、转移、损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十一)玩忽职守,对依职权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或者随意处罚、显失公正的;
  (十二)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
  前款所称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时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而不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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