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或计策在市、区城管办、执法局重复举报或献策的,由市城管办或市执法局根据时间先后确定受奖人;

  (四)未署名举报或组织实施违法违规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违规行为的,不给予奖励;

  (五)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第六条 奖励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奖励审批程序。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联设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举报案件办结或计策被采纳之日起30日内,评议确定应给予奖励的第一举报或献策人及奖励金额,经办科室填写《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或献策的书面材料一并报评委会主任审批。

  市、区评委会每年各组织一次“积极贡献市民”的评选活动,获奖人选须报主任或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必要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接受奖励的市民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相关执法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市民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执法局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七条 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资金从每年的经费预算中支付,并分别由市及各区财政负担。市、区执法局应统计每年和预测次年的奖励资金,并将所需资金列入部门专项预算,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奖励资金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八条 市、区城管办、执法局要严格管好用好奖励资金,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分别报市、区财政部门备案,由市、区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查无实据或不构成违法的,受报单位要及时答复举报人;对献策未获得采纳的,受理献策单位要将研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献策人。

  第十条 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一经查证属实,除取消其受奖资格和收回已发放的奖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