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3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城市管理市民举报、献策及积极贡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鼓励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城市管理方面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全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益,根据《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市民,除包括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外,还包括在本市暂住的外来人员。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举报和献策,是指市民就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管理监督工作,以书面材料、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向市、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及可行性办法的行为。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积极贡献,是指市民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效果特别显著的。
第三条 任何市民发现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城市管理有建设性意见、建议,均可向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进行举报或献策。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接到举报或献策后,对举报的问题或所献的计策应如实记录,并立即转相关责任单位或执法队员进行调查核实和研究处理。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受理市民举报或献策,应将举报或献策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登记清楚。属举报类的,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及相关情况,并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姓名(名称)、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违法的时间及地点等,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关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市、区城管办或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或献策人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