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6]3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公众举报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区环保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任何人都有对违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办法进行举报:
(一)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二)将部分或全部废水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入环境;
(三)通过埋设暗管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将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四)将未经处理的废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五)未配套污水处理设施,将废水直接排入环境。
第六条 为准确、快速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举报人可拨打12369环保热线,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环保部门进行举报。
举报人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向市环保部门举报。
第七条 市、区环保部门要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配备专门人员和装备。
第八条 接到举报后,环保部门应予登记,对属于第五条所列举报内容的,要及时到现场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