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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受理流动人员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投诉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三条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保障招用的流动人员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月准时以货币的形式支付招用流动人员的工资,每月支付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掌握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可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手册转换就业岗位;

  (三)《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可作为流动人员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的有效合法证明;

  (四)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有关招用工的规定,损害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合法权益,由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国家、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招用流动人员而未办理录用备案手续的用人单位,应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30日内,为流动人员补办录用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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