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身份证;
(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查验合格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从事国家规定凭证上岗的技术工种,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六条 流动人员在本市就业,必须向用人单位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须提供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和本人五分相片2张。申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办法和程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第八条 建立用人单位用工登记备案制度。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的30日内,必须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批准成立文件向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申领《用工登记手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变更、终止(撤销)时,应当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变更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和《用工登记手册》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终结用工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一份。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实行录用备案制度。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工登记手册》;
(二)招用流动人员的花名册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招用流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续用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所隶属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