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和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在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适用本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劳动就业人员。
第四条 本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实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和镇(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简称劳动保障部门),受同级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承办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具体事务和其他管理工作。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以及村(居)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应按照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流动人员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就业与管理
第五条 流动人员到本市就业,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