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行为的地方税费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包括住房、办公、商用及其他用房出租或转租给他人居住或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适用本实施细则。
租金收入的形式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经济利益收入。
第三条 纳税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有关地方税费。
有关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按纳税人和房屋性质不同,对出租行为的税收征收管理分为两种方式:对于个人(包括国内居民、外籍个人及港、台、澳同胞)出租住房的,由我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委托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流管办)代为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及加收滞纳金(以下统称税费);对于个人出租非住房或单位出租房屋的,暂按现行税法规定计缴税费并由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流管办负责协助管理。
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自发生出租行为之日起30日内,携带房屋租赁合同、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分局(含办税服务厅,下同)或流管办办理出租房屋的涉税登记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