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限制我市摩托车发展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6]3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限制我市摩托车发展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限制我市摩托车发展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6年9月30日)
市政府:
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发展,切实解决我市摩托车发展过快,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针对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限制我市摩托车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管理工作
(一)从2006年9月30日起,我市每户居民只准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且申请注册登记人必须是18至70周岁,并已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对集体户口居民和现役军人不予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本市常住人员户口簿;
3.本人摩托车驾驶证;
4.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核发的《准办凭证》。
(二)原每户已有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一辆(含一辆)以上摩托车注册登记的,不得再申请办理。
(三)每户以个人名义只登记了一辆摩托车的,在该车被盗、抢三个月后仍无法破案或已破案但车辆未能追回的,车主可凭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办理一辆摩托车的注册登记、转入登记、过户登记等。
(四)除负有紧急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和确因业务需要的部门外,其他单位不得以其名义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过户登记等业务。
(五)外地(市)居民不得以在我市开办的公司、小卖部、小食店或其他办事机构的名义办理新车注册登记、转入登记、过户登记等业务。
(六)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对市民申领摩托车号牌的,实行先核查后办理的方法进行监控。凡符合上述摩托车注册登记条件的,由车管部门发出《准办凭证》,市民凭《准办凭证》办理注册登记、转入或车辆过户等手续。
(七)对在2006年9月30日以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2001年6月27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适量限制市区摩托车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1]055号)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