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
第二十四条 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
第二十五条 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
(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