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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机构对辖区内的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配合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处理善后工作。

  (三)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群众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识,懂得灭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及时向上级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见。

  (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备案。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应责令其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九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条 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厂房、库房、商铺等,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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