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及《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
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适用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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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依法实施出租屋消防监督检查,接受所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各级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要明确1名领导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