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出租人不得向没有《婚育证明》、《服务证》的流动女性育龄人员出租房屋,发现承租人或居住人员怀孕或生育的,及时向服务站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应当停止租赁及时收回房屋:
1、拒不履行避孕节育和孕情检查义务的。
2、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服务证》或经查验证明不合格的,逾期不补办户籍地相关计生证明的。
3、不符合政策规定怀孕或生育的。
4、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流管办和服务站应当加强对协管员的教育和监督管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流动女性育龄人员未办理或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经服务站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或《服务证》的,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该处罚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执行。
第十五条 流动女性育龄人员虚报瞒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骗取《婚育证明》的,根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由当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发现出租人或承租人、用工单位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政策外生育的,服务站应及时报告同级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予以制止。根据《
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四款,由当地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