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使用过期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遗失暂住证或者需要变更暂住证登记项目,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的,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依照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雇用、招聘无暂住证的流动人员后不按规定为其办理暂住证,经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
广东省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所在单位或雇主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扣押、收缴暂住证的,责令立即返还证件,并根据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
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