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不按规定报告承租人退租情况的,依照《
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依据公安部《
暂住证申领办法》第
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六)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照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七)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三百一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员及出租屋承租人违反下列流动人员和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的,依照公安部《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
九条第(四)项规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