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住证工本费:每本5元;
(二)暂住人口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2.5元(向暂住半年以上人员收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在2008年12月31日前、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
第四章 出租屋治安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屋治安管理采取分类、分层次的管理方式。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沟通、协作,根据租住人员的类型进行分类别分层次管理。
公安机关在出租屋治安综合管理中应当发挥职能作用。主动配合建设(房管)部门、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开展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实际,积极推广和实行居住中心式、物业小区式、旅业式、散居式、围院式、社区综合式或封闭、半封闭等各种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个人或单位出租房屋,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与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出租屋主的治安责任不因委托关系的发生而转移。
第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落实治安管理责任,做好承租人租住情况和个人资料登记、报送工作。
出租屋核定居住人数达30人以上的,出租屋主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履行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
(二)承租人入住后,应当在24小时内对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在3日内带领或者督促承租人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办理暂住证;
(三)承租人退租后,应当在3日内报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四)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
(五)及时排除治安隐患;
(六)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七)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应当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