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佛府办[2006]3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市政府《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佛府〔2006〕12号)的配套文件《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东省流动人员和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佛山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对象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本市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机关。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和收取治安联防费、暂住证工本费等工作由公安机关委托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和出租屋治安管理的对象为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
(二)出租屋承租人;
(三)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将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他人用于居住或其他使用的出租屋主;
(四)招聘、雇用流动人员的单位、厂企和雇主;
(五)受屋主委托,代理管理出租屋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章 流动人员治安管理
第五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暂住3日以上的暂住人员,在3日以内应向暂住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以上的务工、经商人员,应当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