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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组织进行房屋租赁管理业务培训和对镇(街道)、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进行业务考评。

  (四)负责收集、汇总并在每月5日前向市建设局上报本辖区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

  第六条 镇(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流管办)受区建设局委托,负责做好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一)检查监督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日常的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审查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镇(街道)辖区内违反房屋租赁规定的行为。
  (三)负责收集各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填报的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经统计整理后,每月3日前报区建设局。

  (四)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使用督查。

  (五)受理房屋租赁问题咨询和信访工作,调解房屋租赁纠纷,宣传出租屋租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发现危险房屋应及时报区建设局组织处理。

  第七条 村(居)委会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在流管办的指导下,负责本村(居)委会辖区内出租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工作:

  (一)负责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审查登记和出租屋租赁档案管理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收集出租房屋的有关信息,掌握出租房屋动态,统计辖区内出租房屋的租赁情况,并在每月2号前将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月报表上报流管办。发现危险房屋等重大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流管办。

  (三)督促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员在台风、暴雨期间加强房屋安全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四)将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及合同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三章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原则

  第八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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