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各级地方财政耕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不得平衡财政预算,结余应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 缴入省财政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省耕地开发整理专项基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用于省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省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对市、县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补助、耕地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具体情况,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省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编制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后,共同下达耕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省财政部门依据共同下达的耕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负责办理资金拨款,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共同制订。
第十七条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在本级基金预算中按缴入本级金库国有土地有偿使用2%的比例安排。
第十八条 国家对港台和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场地使用权时,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收取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
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