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以外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应缴纳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第十条 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征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时,一律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款收据”。收入全额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土地转用的建设用地,包括建设占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时,向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收取标准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作为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30%,上缴省70%。现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仍按老办法作为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各级金库。
第十二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其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年度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
(二)申报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新增建设用地缴款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别按需分别按30%、7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或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缴入省级金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留省财政,70%通过财政预算下拨有关州、市财政。州、市与县(市)财政的分成比例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