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9]28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土管理局: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的规定,特制订《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3、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划分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土测绘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湖南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和
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范围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等。
第三条 对以协议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有偿使用费,实行最低价控制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缴纳金库的土地纯收益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5%;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以年为单位收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2%。并视经济发展水平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