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积极措施,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并及时组织实施。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加强公交站场管理。各区要将属于政府资源的公交站场(首末站、枢纽站、停靠站等)资源从企业中剥离出来,打破公交站场垄断经营造成的不公平现象,实现资源共享。各区对公交站场的设置、建设、维护、服务及站场招投标等工作要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市交通局加强对站场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促进公交站场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建设。各区人民政府要依照公交规划,加强对城市公交换乘枢纽建设。国土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公交换乘枢纽建设资金,依照本意见第四条第一项内容落实。
(三)加强市、区公交系统及各区间公交系统的协调衔接,优化调整公交线路,尽快形成覆盖全市的快速高效公交体系,改善市民日常出行的交通条件。
(四)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建设智能化公共交通系统,实施对公交车辆的实时监控,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公交信息发布、车辆运营调度、应急救援、运营管理的效率。公交企业要加快落实使用环保公交车的工作,积极应用新技术,逐步使用清洁、环保、经济的能源,减少公交车辆尾气污染。抓紧开发公交线路查询终端系统、车内LED(电子信息)发布系统、电子站牌等,提高公交服务的科技含量。市、区财政要根据智能化公交发展情况,根据财政预算,每年拨出一定的经费,扶持智能化公交发展。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要加大对公共交通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对公交规划、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站场等基础性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政府指令性的对公交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和更新提供必要的财政扶持。
(二)公交企业享受有关规费免缴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车辆年票通行费等给予免缴,扶持公交企业发展。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及配套设施建设,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绿化费、树木迁移费等。
五、建立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亏损补偿机制
(一)公交企业因实施政府对老年人、盲人和伤残军人、离休干部等实行的免费(优惠)乘车政策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政府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