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6日)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1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9号令修正发布,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修正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修正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源开发管理
第三章 盐场(厂、矿)保护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五章 运销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盐产品是指氯化钠含量60%以上的固体盐、液体盐(水采岩盐卤水和天然卤水),包括食盐和烧碱、纯碱工业盐以及其他用盐(制革、制药、印染、水处理等用盐)。
第四条 省盐务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
第五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行业生产、销售和发展规划,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三)编制和管理全省盐的生产、分配、调拨计划;
(四)制定、核发省内盐业管理的有关票证;
(五)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的盐业违法案件,协调区际盐产品销售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