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的通知
(湘国土资办发[2003]122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最近一段时间,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在对部分中央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办理竣工结算时发现,一些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严重违反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随意超范围、超限额支取现金,甚至有的项目工程施工费全部用现金支付。为规范项目资金现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承担了中央和省级国土资源项目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包工程时必须与承包方签订正式的工程施工合同,明确工程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责任、权利,明确资金拨付时间和付款方式。
二、下列范围可以用现金支付,除此之外,一律以转账方式支付:
1、土地开发整理机构的人员经费、部分公务费支出,包括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劳保、福利、差旅费等;
2、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性支出,包括拆迁补助、青苗补偿支出等,但手续必须齐全,有被拆迁户签名、所在村委负责人签名、经办人签名、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名后方能付款。
3、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自营工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