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应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对农土资金的提取比例、上划比例、预算管理、支出范围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除通报外,对提取比例不足或上划省级资金不到位的,负责督促其限时足额划入,督促未果的,依法划缴农土资金到财政专帐;对于违反专帐管理的,负责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支出范围的,除督促其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外,还应及时将超范围的资金收回专帐;对国土资源部门未按批准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对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追缴,缴入省级农土资金财政专帐,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农土资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2]6号)执行,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附件2: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略)
附件3:农土资金征收划缴台帐(略)
附件1: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标准 | 160 | 125 | 105 | 90 | 75 | 65 | 59 | 53 | 47 | 41 | 35 | 30 | 25 | 20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