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农土资金纳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预算管理,实行“足额划缴,专帐运行、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划缴和使用情况实行社会公示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取消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帐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七条 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计算方法:
农土资金;土地出让面积x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x15%
第八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建立农土资金划缴台帐,逐宗登记出让土地的宗地名称、出让时间、出让面积、出让金额、应上划省的农土资金,应划入同级专帐的农土资金(台帐式样见附件3)。
第九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并按照专帐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每季度后5日内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州、县市区的农土资金(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帐,将属于省级的农土资金(30%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专帐。
第十条 设区的市所辖市内各区应上缴省的农土资金,由各市统一办理缴库手续。
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应划出的农土资金,由各市州、县市区根据省直管土地出让面积、对应所在城镇等别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土资金,按上述第九条规定分别缴库。省直管土地出让金划缴农土资金后的剩余部分,再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管国有土地出让金征管工作的通知》(湘财综[2003]31号)规定实行省与所在市或县(市、区)4:6分成。
第十一条 农土资金收入预算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下增设8503款“农业土地开发支出”,反映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专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