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4]46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湖南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加强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4]24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及《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17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是指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中按规定标准划出的,专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下简称农土资金)。
第三条 按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按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其中,30%由省集中安排)使用,70%由市州、县市区安排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收益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其标准和等级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布(见附件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