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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艾滋病致孤人员、艾滋病特困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城乡低保救助经费的规划预算;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所需经费的规划预算;参与制定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政策;做好各级各部门的艾滋病防治所需经费的规划预算,落实配套经费到位。

  (四)市民政局

  负责制定和落实各项救助政策。与卫生部门配合,做好贫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医疗救助关怀工作与受艾滋病影响的孤儿、弃婴安置工作,指导所属福利机构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所有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或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五)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艾滋病致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列入计划,提供技能培训补助,提供职业介绍;做好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医疗保障服务。建立职业暴露补偿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将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为其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障。组织开展对外出务工人员及回归人员进行艾滋病抗体筛查。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餐饮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开展艾滋病抗体筛查。

  (七)市科技局

  负责实施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与管理科学研究与技术及成果推广,完成科研成果1项。市卫生局配合。

  (八)各县(区)政府

  落实专业人员和社区关怀人员,保证设立抗病毒治疗门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专(兼)职人员开展抗病毒治疗与管理工作。城区卫生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对艾滋病防治网络系统的管理和利用能力,提高艾滋病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持续性,为自愿咨询检测者提供规范化咨询、检测和健康教育服务等综合防治工作。检查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责任落实。在市防治艾滋病办公室的配合下,开展农村艾滋病基础知识“地毯式”宣传。

  (九)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

  遵循保密原则,定期组织以高危人群为重点的各类人群开展艾滋病、性病的检测,尽可能发现和管理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督促、转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母婴阻断或美沙酮替代治疗,督促其依从服药。指定一名专职人员协助辖区各级专业防艾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高危干预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随访管理等工作。在各县(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配合下,开展农村艾滋病基础知识“地毯式”宣传,开展反歧视宣传,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社会救助、支持与关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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