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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门:各级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责令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及时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依法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交警部门负责确保消防救援道路畅通,做好救援现场交通疏导。各公安派出所应协助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对职责范围内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消防行政处罚,对辖区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的定点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好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工作;视财力合理有序将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消防站、消防业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断提高城市抵御火灾的能力。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装备建设和执行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等消防业务经费开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消防部队拓宽抢险救援职能的实际,逐步增加消防经费投入,保证消防事业费的合理增长。

  规划部门:负责配合消防部门组织编写城镇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与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实施。负责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部门:负责会同规划部门按消防法和城镇规划要求落实好消防预留用地。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监管,保证城镇公共消防设施与城镇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根据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好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前的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加强对各建筑工地在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消防隐患,查处违规行为;加强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配合消防部门设立消防宣传设施。

  应急联动部门:组织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重点消防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预案报备工作,督促指导各重点单位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应急演练活动,加强应急联动平台的协调管理,不断提高消防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统一指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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