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施工应由具备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的治理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以下(含20年)的治理工程应由具有水利水电三级以上(含三级)施工总承包或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其中的园林绿化建设任务也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建设监理制。工程监理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监理单位必须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并确保监理力量,满足承担项目的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合同制。项目法人在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质量责任、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价款结算等条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目标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开工许可制度。项目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并办理开工许可。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程信息统计制度,形成月报。项目所在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统计工作的采集和报送,要求落实专门统计人员,根据浙江省河道治理项目管理系统有关要求,于每月28日上报统计数据。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省财政厅、水利厅根据《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建〔2011〕361号)等办法,每年组织一次绩效评价工作,形成年度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年度项目、下达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验收按照《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7年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及以下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程序,但必须进行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