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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四)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五)承办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并定期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专家建立专家库;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聘请本行政区域外的医疗卫生专家进入专家库。
  医疗卫生专家经培训合格后才能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专家聘用期限为2年,在聘用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医疗卫生专家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劳动能力鉴定的;
  (二)变更受聘单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受刑事处罚的;
  (五)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满需要继续聘用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审核、聘用。
  第八条 根据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委托具有医疗技术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劳动能力医疗技术鉴定。
  第九条 设区的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统筹区域内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等事宜;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养老保险关系或工伤保险关系由省直接管理的单位(含铁路、电力、水电八局等行业单位)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及确认等事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用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事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有专门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职工及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事宜,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负责本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公示;在劳动能力鉴定和相关确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核实职工身份的责任。
  职工因要求伤残鉴定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可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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