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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湘劳社政字[2004]27号 2004年5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其亲属,相关单位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监督实施。

第二章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管理

  第四条 省和省直及设区的市、州应当建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和修改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办法和规范;听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协调和处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重大问题;监督指导下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总结推广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经验等。
  第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疾病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组织实施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工伤导致疾病、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以及其他确认;
  (三)建立和管理医疗卫生专家库,并负责医疗卫生专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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