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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建设活动专项治理检查情况的通报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长春市豪园住宅小区别墅区内业主擅自占用消防通道、房屋改扩建、接层、圈占公共绿地的违法行为普遍,违法建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着公共利益。长春市规划局对违法建筑曾多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但业主拒不自行整改。市规划局将该案件移交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但至今仍未得到解决。长春市保利罗兰香谷、鸿城国际、吉林市市委职工住宅楼等住宅小区私自改变房屋结构、接层的现象比较严重。这些违法建筑已经建成,有的是与主体建筑结构浑然一体,水、暖、电、燃气等线路与建筑主管线相连;有的是在高层住宅顶层私自接层或搭建阳光房。蛟河市政府对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和监管缺乏有效措施,城区内街路两侧及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活动十分猖獗。白城市、松原市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打击力度不够,执法过程中存在以罚代拆的现象。通化县执法人员规划专业知识欠缺,对违法建设活动的查处和监管不到位。
  二、问题的成因
  (一)违法建设产生的背景和成因日渐复杂,执法难度增大
  一是违法建设查处受到外部干预。执法受到来自多方面干扰因素的制约,由于违法建设主体的特殊身份或“托人情”、“找关系”等其他因素,导致执法的公正性和惩治力度削弱。二是违法建设的认定存在困难。对于建筑年代较早、没有规划许可的老旧房屋、无籍房等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合法性难以界定。另外,社会低端收入人群私自违规搭建的居所等违法建筑一旦拆除,政府还面临着对这类社会群体的安置问题。三是一些违法建筑建成后面临着拆、罚两难困境。如果对这类违法建设活动实施拆除,则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高层住宅顶层私自接层或搭建阳光房,很难采用大型机械设备拆除,人工拆除难度较大。如果对其没收房屋产权,也难以另作他用;如果采取罚款的方式,由于工程造价较低,罚款额度也相应较低,难以切实起到震慑作用。四是在城乡结合部发生的违法建设行为较为严重,规划监管鞭长莫及。
  (二)个别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客观上纵容了违法建设活动的蔓延滋生
  一是个别地方政府没有充分认识到违法活动的危害性,严厉惩治违法建设活动的决心不够,违法建设监管和查处的体制机制不健全,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明确。二是职能部门之间工作缺乏主动性和联动性,各自为战,执法不能有效形成合力,尚存在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个别县市规划部门只负责对已经取得规划许可或通过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监管,其他均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规划实施监管中,规划部门对违法建筑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后拒不整改或拆除的,没有进一步处罚措施,只有依靠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来执行强制拆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存在不作为、推诿扯皮和执法效率低下的现象。三是执法队伍人员素质不高。由于对规划专业知识欠缺,执法尺度和适用法律上操作不当。四是个别县市不能很好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对于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无法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姑息迁就,存在以罚代拆的现象。
  (三)缺乏监管手段和惩戒措施,不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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