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营性公墓销售价格按照墓型不同分为定型墓(骨灰墓墙)销售价格和其他艺术墓销售价格。定型墓是指形状和材质相对固定,且占地面积在1平方米以内的中低档墓型。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服务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
  第四条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促进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费用、提倡文明节约办丧事,同时兼顾补偿殡葬服务成本、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管理。
  由丧户自愿选择的正常遗体整容化妆、消毒防腐、冷藏、灵堂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以及定型墓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项目收费、丧葬用品价格、以及除定型墓以外其他墓型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殡仪服务收费,按服务成本,加不超过10%的成本利润率制定基准价。基准价具体标准及浮动幅度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报上一级价格、民政部门备案。
  定型墓销售价格应综合考虑墓地地理位置、土地租用、墓建材料、环境建设和20年为周期的维护管理等费用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在完全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成本利润率制定基准价,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基准价具体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各市、州、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报上一级价格部门备案。
  省属定型墓的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核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殡葬服务项目收费的制定和调整,应考虑殡葬单位等级及殡葬服务质量,尽可能简化归并收费项目。
  第八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收费由经营者自行确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殡葬服务、丧葬用品和公墓墓位时,应区分高、中、低档,以满足不同层次丧户的需求,特别要满足中低收入丧户的服务需求。各殡仪馆要有中低档次的骨灰盒(坛),要有免费的休息场所和低价的告别厅堂。经营性公墓的中低档价格墓型供应量比例应不低于55%。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