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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中府办〔2011〕9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意见

市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保实现我市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申请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以下要求执行:
  单套商品住房合同销售价格超过5800元/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市国土资源局暂缓在中山市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受理网上签约手续;单套商品住房合同销售价格超过5800元/平方米,未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登记备案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暂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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