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㈠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㈢开标记录;
㈣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㈤废标情况说明;
㈥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㈦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㈧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㈨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㈩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排序确定中标人。
如排名第一的中标单位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按规定交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如未选定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招标人还应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其原因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一条 在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签订基础检测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与中标文件一致,不得改变其实质性内容。合同文本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㈠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㈡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㈢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㈣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2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