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基础检测招标的建设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工程,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专家库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 基础检测评标宜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项目负责人能力以及检测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做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㈠未按要求密封;
㈡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㈢图文或字迹模糊以致辨认不清;
㈣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取费标准及相关要求;
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或规定编制;
㈥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㈦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㈠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㈡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㈢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㈣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㈤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㈦未能提供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全部资料。
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