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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换证规定》、《<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规定》的通知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更名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地名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变更后的地名使用证明及附图(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三)商品房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投资计划调整文件(已竣工项目除外,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四)销售面积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变更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3、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换发新证工作。

  附件2:
  《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现就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遗失补发手续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遗失《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遗失补发《许可证》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 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二)查档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处对遗失《许可证》的发证情况进行查档核实,并在《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查档意见”栏内填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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